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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特编制《海淀区民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海淀区民防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海淀区政府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通过到海淀区民防局办公室查阅等途径获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淀区民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海淀区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bjhd.gov.cn/。

  2.通过到海淀区民防局查询公开政府信息。

  海淀区民防局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联系电话:82785175。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海淀区民防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301

  联系电话:010-82785175

  传真号码:010-82579135

  通信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301

  邮政编码:100193

    电子邮箱:hdmfjbgs@163.com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海淀区民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海淀区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bjhd.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举报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淀区民防局监察科举报。

  举报电话:010-825785098

  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302

  邮编:100193  接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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