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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人防和防灾救灾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区民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人防工作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5万平方米以下会展和商业建设项目的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三)负责区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及接收工作,对已建人防工程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对本区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及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管理。
  (四)负责本区民防指挥场所(海淀区应急指挥备份中心和重大地震备份指挥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相关的训练、培训。
  (五)负责本区人防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和民防教育培训场所。
  (六)拟定本区民防信息化、指挥通信、指挥信息和人防警报报知系统的建设规划、计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组织本区防空防灾的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加强民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
  (八)承担区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民防设施和民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
  (九)负责筹集、监督、管理区民防经费,负责管理本区民防系统的国有资产。
  (十)安全监管职责
  1.负责拟订全区人防指挥通信建设规划和城市防空袭预案及各项保障方案;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竣工认可、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各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以及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负责本区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综合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建立本地区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以实现人防工程安全管理与城市建设管理的同步加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此项职责由区综治办和区民防局共同承担)
  3.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4.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一)负责海淀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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